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与乔某1、熊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系被继承人熊佳峰〈曾用名熊佳丰〉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兴山县人,居民,户籍地湖北省兴山县,现住神农架林区。
委托代理人李玲,神农架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乔某1(系被继承人熊佳峰之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公务员,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熊某1(系被继承人熊佳峰之次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司机,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熊某2(系被继承人熊佳峰之长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乔某2(系被继承人熊佳峰之二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熊某3(系被继承人熊佳峰之三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
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兴剑,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徐某与被告乔某1、熊某1、熊某2、乔某2、熊某3法定继承、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玲、被告熊某2、乔某2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兴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熊佳峰生前未立遗嘱和遗赠协议,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庭审中查明,本案诉争位于神农架林区松柏客运站院内的面积为65.48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系原告与熊佳峰婚后购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上产权共有人为徐某一人,且被告乔某1在林区公安局松柏派出所对其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家里的房子和棺木都是徐某和我父亲的共有财产”,故诉争房屋属被继承人熊佳峰与原告徐某的共同财产。在本案庭审时双方对争议房屋既不申请鉴定,亦未协商确定价值,故本院无法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方式进行分割,且五被告庭审中亦要求分割房屋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共有方法对房屋份额进行分割。该建筑面积65.48平方米房屋的一半即32.74平方米属原告徐某所有,另一半32.74平方米属被继承人熊佳峰的遗产,原告与五被告作为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该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32.74平方米÷6﹦5.456平方米。对被告辩称位于林区松柏客运站院内的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依照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不予采纳。同理,两副寿木亦系被继承人熊佳峰与原告徐某婚后共同添置,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徐某出售两副寿木所得价款7000元的一半3500元属原告所有,另一半3500元依法应属遗产,原告与五被告均分各自应得583.30元,原告徐某应返还五被告各自应得款项。关于一次性抚恤金17251元,因发生于熊佳峰死亡后,依法不属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依法属于熊佳峰近亲属共同共有,即原告徐某及五被告各应分得2875.17元。庭审中查明一次性抚恤金由被告乔某1妻子戴萍领取,故应由被告乔某1返还原告徐某应得的一次性抚恤金2875.17元,其他四被告可自行向被告乔某1主张。对于五被告提出分割抚恤金时,应扣除熊某1妻子已支付给原告徐某2000元的辩解意见,原告虽认可收到该2000元,但否认该款属支付其抚恤金,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此2000元属给付原告的抚恤金,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徐某现居住的位于神农架林区松柏客运站院内一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65.48㎡的砖混结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神房权证松柏字第××)属原告徐某、被告乔某1、熊某1、熊某2、乔某2、熊某3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徐某享有38.20平方米的份额,被告乔某1、熊某1、熊某2、乔某2、熊某3各享有5.456平方米的份额;
二、原告徐某分别返还被告乔某1、熊某1、熊某2、乔某2、熊某3应得的寿木款583.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乔某1返还原告徐某应得的一次性抚恤金2875.1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335元,被告乔某1、熊某1、熊某2、乔某2、熊琼英负担2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丽 审判员 高 莉 审判员 杜君华

书记员:田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