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
法定代理人:徐某,女,汉族,住孟村县,系原告张某母亲。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
第三人:张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张某、徐某与孙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培利 人民陪审员 秦景树 人民陪审员 任浩新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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