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徐秀玲,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肖某某、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春雷
书记员:付安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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