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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敏,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周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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