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罗某某
郭某某
原告徐某。
原告李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某。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李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徐某、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荣
书记员:卢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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