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肖某
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帅某置业有限公司
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
原告肖某
以上两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帅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韶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肖某与被告湖北省帅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某、肖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肖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肖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肖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肖某负担。
审判长:郑高潮
审判员:刘兵
审判员:瞿学知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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