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子虔,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崇星,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嫣,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崧烽,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庭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龙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徐秀娣(徐龙娣的妹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弄XXX号。
被告:徐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秀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徐某某、徐某某与被告祖某某、徐龙娣、徐庭华、徐秀娣、徐庭富、徐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徐某某、徐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某某、徐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徐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徐某某、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袁甄乙
书记员:王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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