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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黄某与黄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三,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正逸,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徐某某、黄某与被告黄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两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某、黄某负担。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沈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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