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李平(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通山县第二建筑公司
陈智洪
陈某某
之二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通山县第二建筑公司,住址通山县通羊镇洋都大道城建小区。
法定代表人江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智洪,(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宋家桥村二组,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通山县第二建筑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告的存款,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江发清
书记员:黄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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