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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彭某某、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瑞京,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韩宏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杨某某、韩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彭某某、杨某某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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