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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某、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红霞,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现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展茹

书记员:施丽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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