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李家瑞(黑龙江佰通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王洪璲(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居民身份号码×××,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李家瑞,系黑龙江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居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璲,系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德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家瑞,被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且双方已按该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认定双方的买卖行为成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关于原告徐某某以车辆的识别码有涂抹痕迹和没有发动机号为由申请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卖车协议,由于原告所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车辆在交付前是否已存在上述问题,故无法认定被告程某某在交付车辆时存在上述瑕疵,而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时,该车的证照齐全,符合车辆交易的规定,原告经检查未发现问题并且领取车辆,履行了付款义务。综上,原告徐某某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卖车协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47,500.00元及利息,因为双方合同已经生效且实际履行,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九十一条 第(一)项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且双方已按该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认定双方的买卖行为成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关于原告徐某某以车辆的识别码有涂抹痕迹和没有发动机号为由申请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卖车协议,由于原告所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车辆在交付前是否已存在上述问题,故无法认定被告程某某在交付车辆时存在上述瑕疵,而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时,该车的证照齐全,符合车辆交易的规定,原告经检查未发现问题并且领取车辆,履行了付款义务。综上,原告徐某某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卖车协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47,500.00元及利息,因为双方合同已经生效且实际履行,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九十一条 第(一)项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德友
书记员:张作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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