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娣,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智某、周某与被告上海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智某、周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智某、周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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