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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高春阳、徐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景(京)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告高春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被告徐圆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高春阳、徐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焱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春阳、徐圆圆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高春阳从原告徐某某处取得借款,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圆圆与被告高春阳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二被告理应在原告索要借款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以各种理由推拖还款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高春阳在本院对其进行调查时,对借原告款的事实不持异议,原告的诉请应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春阳、徐圆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1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高春阳、徐圆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焱火

书记员:刘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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