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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吴某某龙某杂技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耀起,男,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
地址:吴某某华山道兰花小区5号楼。
负责人:张俊鹏,男,该团负责人。
被告:吴某某龙某杂技团
地址:吴某某桑某镇祁西村。
负责人:李炳龙,该团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崔爱敏,女,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动物园管理处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眭建品,男,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龚战龙,男,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吴某某龙某杂技团、石家庄市动物园管理处、王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刘耀起、被告吴某某龙某杂技团的诉讼代理人崔爱敏、被告石家庄市动物园管理处的诉讼代理人龚战龙、被告王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4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至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告受雇于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在石家庄市动物园进行杂技演出,2017年6月23日演出过程中,由于道具设施原因致使原告严重受伤,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仅为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经了解,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承接的吴某某龙某杂技团的演出项目,吴某某龙某杂技团协助配合搭建演出道具,道具由石家庄市动物园管理处提供,上述三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提交吴桥龙某杂技团和吴桥鸿天杂技团的演出合同复印件一份;
2、提交与原告共同演出的演员冯涛出具的证明一份;
3、王猛出具的证明一份;
4、医疗票据2张,费用明细复印件1份、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病历一份、诊断证明一份;
5、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3张;
6、原告的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
被告吴某某龙某杂技团辩称,1、原告是为石家庄动物园提供的劳务,龙某杂技团不是接收劳务方,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并且原告受伤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在龙某杂技团与鸿天杂技团签订的演出合同中已经约定,乙方自身伤害由乙方自行负责,原告向龙某杂技团主张赔偿责任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被告吴某某龙某杂技团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签订的演出合同一份。
被告石家庄市动物园管理处答辩称,石家庄动物园管理处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管理处与王猛签订了《经营项目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王猛负责经营动物园表演项目,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王猛还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其对经营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王猛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与吴某某龙某杂技团签订了表演协议,约定由龙某杂技团负责在石家庄动物园表演场进行杂技表演,协议第五条约定,杂技演员、游客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因此实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当由龙某杂技团承担。至于龙某杂技团是否有转包行为,原告在演出时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我方不清楚,也与我方无关。此次事故中,动物园管理处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石家庄市动物园管理处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石家庄动物园管理处与王猛签订的经营项目租赁合同一份;
2、支付表演场项目费用的票据复印件三张。
被告王猛答辩称,1、我于2017年5月17日与龙某杂技团签订了表演协议,协议第五款第一条约定杂技演员和游客的一切安全由龙某杂技团负责,因此我不应当承担责任;2、事发后,我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并在龙某杂技团负责人李炳龙的请求下,给原告垫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最后在和龙某杂技团结算时,经李炳龙认可,在应当付给龙某杂技团的费用中扣除。原告母亲多次找我,出于人道主义,我给了原告母亲共计1万元,如果法庭判决我有责任,这笔钱应当扣除。3、通过观看监控录像,可以明显看出原告在表演时出现了手滑,导致受伤,所以原告自己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4、表演道具是从龙某杂技团负责人李炳龙处购买,其应当对道具的安全负责。
被告王猛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王猛与龙某杂技团签订的表演协议一份;
2、演出费用转账记录;
3、购买表演道具时转账证明两张;
4、原告母亲收我方款项转账证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7日,石家庄市动物园管理处与王猛签订了经营项目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王猛负责经营动物园表演场项目,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约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造成出租方设施设备损失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同时王猛出具了承诺书一份,对此作出承诺。2017年5月17日,王猛与吴某某龙某杂技团签订了表演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吴某某龙某杂技团负责在石家庄动物园表演场进行杂技表演,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杂技演员、游客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2017年5月28日,吴某某龙某杂技团与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就鸿天杂技团进行“三人死亡轮”节目演出订立了演出合同一份,合同第五条第3款约定“演出服装、音乐、人身意外险由乙方负责,乙方自身造成的意外伤害由乙方自行负责”。2017年6月23日,原告徐某某受雇于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在石家庄市动物园进行“三人死亡轮”节目演出时跌落摔伤,吴某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护理人数为一人。
另查明,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41946.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0天=2000元;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误工费150天×(52781元÷365天)=21690元;护理费60天×61元=3660元;伤残赔偿金30548元×10%×20年=61096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鉴定费1998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41190.03元。
还查明,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为其垫付了医疗费总计26000元,但不知道具体垫付人是谁。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徐某某受雇于被告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在石家庄动物园表演场进行杂技表演,在表演过程中不慎摔落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其对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承担70%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有危险的杂技表演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主张其受伤是因演出道具出现问题造成的,而道具是由被告王猛提供,由被告吴某某龙某杂技团负责搭建的,石家庄动物园管理处对动物园内演出场地的演出设施有检查监督管理的义务,因此以上三被告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徐某某虽主张道具有问题,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上述三被告均不是原告的实际雇佣人,在此次事故中也不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共计41946.03元,有医疗费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表等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的住院地在石家庄市,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按照每月8000元计算,但未提供证据,被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从事的是杂技表演工作,应当参照2017年度河北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平均工资标准52781元/年计算;关于护理费,结合鉴定报告确定的护理期限,参照2017年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应为35785÷365×60=5882元,原告主张护理费3660元,低于2017年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故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予以支持;原告是通过从事杂技表演工作来获得收入而不是以务农为生,故其主张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为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告主张数额过高,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和承担责任比例,本院酌定为6000元;交通费是原告住院期间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住院地址与其家庭住址的距离,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共计141190.03元,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42357.03元,由被告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承担98833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可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各项费用共计98833元;
二、被告吴某某龙某杂技团、石家庄动物园管理处、王猛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吴某某桑某镇鸿天杂技团承担2174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1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倩
人民陪审员 王占义
人民陪审员 李方明

书记员: 付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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