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奎县福和隆珠宝店职工,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杜绍静,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望奎县。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尊海
书记员: 林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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