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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锁诉万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锁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万某某
万敬园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刘放放(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锁,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万敬园,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李洪升,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放放,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锁与被告万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锁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徐某锁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徐某锁负担。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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