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男,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苗胜,男,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高建文,男,满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马庆朝,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武某某、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玉来
书记员:闫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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