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田。
刘某某、柳某、李红田共同诉讼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华。
诉讼代理人陈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答辩,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彭 娟 审判员 蒋家鹏
书记员:李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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