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赵忱,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中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东、建设路北金鹰国际大厦A座八层802、804、805、811、812室。法定代表人马寿庆,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孙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丁俊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春某与被告大庆中闰担保有限公司、吴某起、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春某于2017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8元,由原告徐春某承担。
审判员 原 艺
书记员:于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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