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舒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某负担。
审判员 段新安
书记员:余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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