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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凡杰

书记员: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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