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凡杰
书记员:袁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