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会,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冲抵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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