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章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
放弃(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
变更诉讼请求(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克斯
艾鹏(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调解(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代收法律文书)(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湖北三得利肥业有限公司
付俊杰(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代为承认(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反驳诉讼请求(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章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克斯。
上述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艾鹏(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得利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俊杰(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克斯、湖北三得利肥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李克斯、湖北三得利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李克斯、湖北三得利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红艳
审判员:王宁
审判员:吴元光
书记员:谢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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