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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徐引娟(系徐某某之女),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先进村二组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倩,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沈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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