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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良友。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梅良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梅良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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