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王昌登(湖北石首城东法律服务所)
罗某某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李季(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昌登,石首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荆州市北京西路429号安泰大厦4楼。
负责人颜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季,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罗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邹鲁锋
书记员:刘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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