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新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冯某(曾用名冯圣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某某之妻)。被告黄梦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某某之女)。法定代理人:冯某。被告孙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某某之母)。被告黄炳洋,男,1951年1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系被告黄某某之父)。
原告徐新生与被告黄某某、冯某、黄梦怡、孙金梅、黄炳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徐新生于2018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某某、黄梦怡、孙金梅、黄炳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新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新生撤回对被告黄某某、黄梦怡、孙金梅、黄炳洋起诉。
审判员 韩婧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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