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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生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新生
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新生。
委托代理人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新生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新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新生诉称,被告黄先华与冯某某夫妻二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2月25日分别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150000元整。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150000元。
被告冯某某辩称,该笔借款我不知情,现在黄先华死了,死无对证。
本院认为,黄先华向原告徐新生借款事实清楚,其借贷关系合法,原、被告双方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诉争的借贷关系发生于黄先华与被告冯某某婚姻存续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虽然被告冯某某庭审中表示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黄先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黄先华对外所负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并且原告徐新生知道该约定。
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新生借款本金150000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扔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黄先华向原告徐新生借款事实清楚,其借贷关系合法,原、被告双方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诉争的借贷关系发生于黄先华与被告冯某某婚姻存续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虽然被告冯某某庭审中表示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黄先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黄先华对外所负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并且原告徐新生知道该约定。
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新生借款本金150000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钟声

书记员:饶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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