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建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王永亮(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新建,石家庄沧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某,司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永亮,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新建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艳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新建、被告王某某、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永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新建负全责,该认定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是XXXXX号出租车的实际经营人。事故发生时,该车由被告王某某驾驶。冀AZD250号出租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承保交强险和三责险50万,系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付。不在保险范围内的间接损失,由原告徐新建自己负担。
关于应当赔偿原告的赔偿项目和金额。1、医药费1000元,二被告认可,且有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住院清单、人保公司的医疗审核表佐证,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6600元,有2014年10、11、12月工资表、单位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用工协议、扣发工资证明等佐证,可以证实原告月收入为3300元。根据医嘱,出院后两周后复查,诊断证明上显示需进行手术接骨,结合人保公司的医疗审核表,对误工期限为60天,本院予以采信。该项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300元,二被告对护理天数为3天认可,但认为每天按100元计算偏高,该项本院酌情支持1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理据充分,且二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5、交通费200元,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损失为:医药费1000元、误工费6600元、护理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共计8050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因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由原告自己负担。其中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7750元,由人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新建各项损失共计77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徐新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新建负全责,该认定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是XXXXX号出租车的实际经营人。事故发生时,该车由被告王某某驾驶。冀AZD250号出租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承保交强险和三责险50万,系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付。不在保险范围内的间接损失,由原告徐新建自己负担。
关于应当赔偿原告的赔偿项目和金额。1、医药费1000元,二被告认可,且有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住院清单、人保公司的医疗审核表佐证,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6600元,有2014年10、11、12月工资表、单位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用工协议、扣发工资证明等佐证,可以证实原告月收入为3300元。根据医嘱,出院后两周后复查,诊断证明上显示需进行手术接骨,结合人保公司的医疗审核表,对误工期限为60天,本院予以采信。该项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300元,二被告对护理天数为3天认可,但认为每天按100元计算偏高,该项本院酌情支持1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理据充分,且二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5、交通费200元,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损失为:医药费1000元、误工费6600元、护理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共计8050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因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由原告自己负担。其中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7750元,由人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新建各项损失共计77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徐新建负担。
审判长:牛艳梅
书记员: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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