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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倩如,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国,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以双方协商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原告徐某某预交),减半收取计7,08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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