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弘野,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雨花,女,汉族,农民。
被告申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雨花、申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
书记员:赵梓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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