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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号*幢1-29-3。
法定代表人:张东敏,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徐某某诉被申请人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行支付现金100000用于急需治疗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先行支付申请人徐某某现金100000元。限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申请费1400元,由申请人徐某某负担420元、被申请人吴某某负担98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远明
审判员 彭忠义
审判员 叶贵方

书记员: 谭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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