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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清,鄂州市鄂城区沙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的拆迁安置房屋被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给他人并网签在他人名下,一审法院对这一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一审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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