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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徐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徐文龙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文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徐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文龙给付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11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被告徐文龙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徐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文龙给付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11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被告徐文龙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邹春光
审判员:郑艳艳
审判员:王玲

书记员:苏纹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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