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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涂某某与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涂某某
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涂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涂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涂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徐某某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涂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徐某某、涂某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涂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徐某某、涂某某负担。

审判长:骆启新
审判员:袁原
审判员:傅卫国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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