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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徐某某、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智,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登伟

书记员: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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