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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宸,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翔宇,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第三人: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系公司员工。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第三人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需向被告施某某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樊  燕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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