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郯城县。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郯城县。原告:赵迎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郯城县。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郯城县。法定代理人:即某,系赵某母亲。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晨,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东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82574155K。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美静,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赵某某、赵迎凤、赵某与被告吴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徐某、赵某某、赵迎凤、赵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赵某某、赵迎凤、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赵某某、赵迎凤、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4.8元,减半收取计3167.4元,由原告徐某、赵某某、赵迎凤、赵某负担。
审判员 赵芝恒
书记员:李俊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