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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袁来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系原告徐某某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蓉,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欣怡,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33.40元,减半收取3,016.7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小红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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