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成财,男,194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政峰,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石头河子镇庆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亮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玉,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成财因与上诉人桦南县石头河子镇庆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成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政峰、上诉人桦南县石头河子镇庆丰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徐成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人桦南县石头河子镇庆丰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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