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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黎亚清、戴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杜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亚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
被告戴兴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1年7月9日被告黎亚清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徐某某立据借款11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戴兴华提供了担保,2017年1月9日原、被告双方通过结算,被告黎亚清欠原告本金185000元,另被告黎亚清又向原告徐某某立据借款19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黎亚清偿还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黎亚清向原告徐某某立据借款375000元及约定月息2分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黎亚清自愿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7年1月9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2900元,被告黎亚清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煌

书记员: 毛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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