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陆佩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三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峰,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徐某、陈某、陆佩芬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价值1,74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陈某、陆佩芬以其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XXX弄XXX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陈某、陆佩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价值1,74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陈某、陆佩芬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XXX弄XXX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某、陈某、陆佩芬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周文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