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倪慧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