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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尹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轩,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海军,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尹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向淑青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人民陪审员  熊 丰

书记员:梅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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