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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轩,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海军,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尹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向淑青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人民陪审员 熊 丰
书记员:梅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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