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耀球。
第三人:陈曼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三星村XXX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第三人陈曼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2020年3月23日,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3,194元,减半收取计6,5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97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柳生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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