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与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耀球。
  第三人:陈曼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三星村XXX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第三人陈曼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2020年3月23日,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3,194元,减半收取计6,5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97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柳生

书记员:沙卫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