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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朱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原告:徐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交纳43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交纳43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建华

书记员: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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