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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马美娜(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张峰(河北桁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美娜,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河北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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