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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金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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