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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峰与河北万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志峰
周丙荣
许俊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河北万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志峰,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丙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迁民庄村。
委托代理人许俊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徐水区华龙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平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志峰诉被告河北万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就诉争的位于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迁民庄村北上坡0.72亩土地,原告持有徐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持有徐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双方均主张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志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就诉争的位于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迁民庄村北上坡0.72亩土地,原告持有徐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持有徐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双方均主张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志峰的起诉。

审判长:田爱民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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